吉林大学国际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际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国际学生的权益,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大学国际学生公寓(包括友谊会馆、南湖会馆、北区新民公寓、北区朝阳公寓、西区公寓、大学城公寓、和谐家园公寓及后期学校交付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所有权属于吉林大学。国际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公寓住宿的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入住学校国际学生公寓的自费生和奖学金生的管理。其中,奖学金生住宿管理参照《吉林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条 入住公寓的国际学生应遵守公寓各项管理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住宿手续。
第二章住宿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 自费国际学生及已实行住宿费货币化的奖学金生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每年新生入学期间,由国际教育学院向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提供自费生和奖学金生的名单、学习期限、未实行住宿费货币化的奖学金生免交住宿费的起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 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各校区实际,按学部、院系、年级、所在校区划分住宿区域,按楼别和楼层的集中情况,统筹进行住宿调配。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七条 入住申请
(一)由吉林大学录取并报到入学的国际学生具有申请入住吉林大学国际学生公寓的资格,因违反学校规定被取消住宿资格者除外。
(二)国际学生入住时应向总服务台提供本人护照。经确认后由本人填写《外国人住宿登记表》,缴纳住宿费(未实行住宿费货币化的奖学金生除外),安排入住房间。
(三)国际学生与工作人员共同查验房间和备品,核实无误后,仔细阅读并签订《承诺书》(包含《吉林大学国际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试行)》《安全责任书》《房间、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登记表》)。
第八条 缴纳住宿费
(一)国际学生住宿费在每学期初一次性缴纳;国际学生有特殊困难时,国际学生本人应上交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共同批准后,可准其按月缴纳。
(二)国际学生在学期中入住公寓时,提供本人学生证件,自入住之日起缴纳住宿费至本学期末。
(三)国际学生因毕业、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或退宿)时,当月住宿费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
(四)国际学生住宿费到期前7日内,公寓向国际学生下达《住宿费催缴通知单》,并保留催收记录。无法下达的,通过网络通信方式(电子邮件、微信等)下达(发送电子邮件、微信后,视为下达)。
(五)国际学生收到《住宿费催缴通知单》4日内应缴纳住宿费,否则将在住宿费到期后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九条住宿调整
国际学生因入学学院(专业)变更等需重新调整入住公寓的,须本人提前10日申请,填写《国际学生调整入住公寓申请表》,经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审批,可办理入住公寓调整事宜。
第十条 退宿申请
(一)退宿时,国际学生应与工作人员共同查验房间和备品,如出现损坏或丢失,应按《房间、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登记表》规定价格赔偿,然后到总服务台办理退宿手续。
(二)国际学生应在毕(结)业后15日内结清住宿费和其他费用并搬离所住公寓。
第十一条 住宿条件和设施
(一)国际学生公寓一般配置公共厨房、电视、床具、壁柜、写字台、书架、学习椅、床头柜、宽带网入口等,部分国际学生公寓配置空调、冰箱。新建或改建后的国际学生公寓酌情安装热水表、电表、水表。
(二)国际学生公寓设置值班室,部分公寓设置会客室、活动室、阅读室。
(三)国际学生公寓设置公告栏,用于公共事务或宣传,也可用于公益性广告宣传。
第十二条 住宿安全与卫生
(一)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制定国际学生公寓消防预案,定期对国际学生公寓消防安全进行模拟演练,不断提高住宿国际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二)加强国际学生公寓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逃生能力。
(三)国际学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妥善保管好个人证件及贵重物品,如遇失窃,应及时报案。学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但无义务赔偿。
(四)国际学生应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公寓开放时间为夏季5:00-23:00,冬季6:00-23:00,因故早出晚归者须提前与工作人员说明原因,并做好登记记录。
(五)国际学生离校3日以上(包括3日),应到总服务台进行登记,工作人员对离校国际学生入住房间张贴封条。
(六)公寓来访人员须出示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在总服务台办理登记手续。来访时间为8:00-23:00。来访人员应在23:00前离开公寓,超过23:00不离开者,工作人员有权联系保卫部门依法要求其离开。
(七)为维护正常的公寓秩序,国际学生应按照登记的房间入住,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强迫室友搬出,不得私自调换或强占房间。
(八)房间设备设施出现问题,国际学生应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沟通解决。禁止私自更换、另加门锁,私自调换、拆卸、改装、搬出房间内的备品设施,私自损坏、拆卸、改装电气及管线设备。如有人为损害,按照《房间、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登记表》规定价格赔偿。
(九)禁止国际学生利用公告栏散布、传播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国际学生不得在公告栏发布商业广告、交友信息。
(十)国际学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学校尊重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园内及学校指定的集中居住区域禁止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十一)禁止床位和房间转让、转借、转租。
(十二)国际学生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地面干净,无杂物,个人物品、床上用品摆放整齐。
(十三)公寓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国际学生应积极配合。安全卫生检查3日前,公寓在公告栏张贴安全卫生检查通知,并通过国际学生微信群发布消息。检查前,国际学生如果未向公寓工作人员说明不同意检查原因的,视为同意检查。公寓工作人员和国际学生辅导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房间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十四)公共厨房、卫生间、楼道等属公寓内公共区域,禁止破坏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和私自占用,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摆放。国际学生应按照说明书要求使用公共厨房配备的炊事用具,避免发生火灾或人身伤害。
(十五)禁止在房间和公共区域内刻画、打孔、粘贴等行为,发生与此相关的清理恢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六)禁止将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品、化学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不稳定的化学药品等侵犯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带进公寓内。
(十七)禁止在公寓内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不得高声喧哗、吵闹、高声播放音乐。
(十八)禁止将宠物带进公寓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十九)禁止在公寓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焚烧纸张或杂物,如不遵守防火规定,酿成火灾,由肇事者赔偿一切损失,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禁止房间内使用电炉子、电暖风、电暖气、电热杯、电热毯等电热类电器和在楼道、房间内私接电线。否则造成任何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一)国际学生外出时应关好门窗,关闭水笼头、电源,以防发生意外。
(二十二)禁止在公寓内从事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活动。
(二十三)禁止在公寓内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由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通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依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国际学生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住宿资格的处罚。
(一)处罚通知应送达国际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通过网络通信方式(电子邮件、微信等)送达(发送电子邮件、微信后,视为送达)。
(二)一学年内收到两次书面警告的国际学生,给予通报批评一次,收到两次通报批评的国际学生将被取消住宿资格。
(三)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国际学生,当事人应在收到《取消住宿资格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搬离公寓;拒不搬离公寓的,公寓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进入公寓,并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对当事人所有留存物品进行搬离,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个人承担。因搬离造成其留存物品丢失或者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其记录国际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处罚。
(一)连续两次安全卫生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安全责任书》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尚未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
(三)在公寓内吸烟、饲养和携带宠物、故意破坏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
(四)酗酒、喧哗、打闹、大声播放音乐、制造噪音、故意裸露身体等不文明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损害、破坏公寓内公共设施和物品的。
(六)在公寓内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七)因个人不良行为遭他人投诉3次以上(含3次)拒不改正的。
(八)在房间内使用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的。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处罚。
(一)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
(二)私自改建、破坏、改变房屋功能和结构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四)违反来访人员管理制度,留宿他人的。
(五)离校3日以上(包括3日)未去总服务台办理登记的。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给予取消住宿资格处罚。
(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房间的,私自调换房间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以逃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卫生检查)。
(四)存放或使用管制器具、危险品,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
(五)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住宿费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入住公寓的外国专家等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共同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以中英文书就,若有歧义,以中文表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