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3年12月19日第82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吉林大学进一步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行动计划》,按照《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精品项目是为具有较高科研能力和水平的教师开展原创性和创新性研究提供条件,并产出精品研究成果,推动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 凡在我校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均可申报。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精品项目成果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著作类成果应开创一个新学科、一门新理论,具有原创性和创新性,填补学术领域空白,得到学术界广泛认同;或在前人研究基础之上进行前沿性的创新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得到高度评价,成为本学科领域进一步研究的不可缺少的经典文献。
(二)研究或咨询报告类成果应能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实践问题,并被党政部门采纳,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精品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资助10项左右,每个项目资助3-5万元。
第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精品项目申报评审办法:
(一)申报人须填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精品项目评审书》。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初评后,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推荐。
(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由学部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评审以申报人论证答辩、评委评议和打分排序的方式进行。
(五)报主管校长批准立项。
第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精品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八条 精品项目研究到期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评审书》,并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结项成果进行鉴定,项目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后,予以结项。
第九条 结项条件:项目成果为专著,须公开出版;项目成果为研究或咨询报告,须附政府部门采纳证明,并标明被采用的具体观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公布的《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精品战略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大学
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