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原则
㈠科学设岗,加强调控;
㈡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㈢按岗聘任,规范管理;
㈣遵循程序,依法办事;
㈤权力分解,权责结合。
二、岗位设置管理
㈠编制和岗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核定各类人员编制和岗位。
㈡岗位分类
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⒈教师岗位指承担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具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
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⒊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专职管理岗位和兼职管理岗位。
⒋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㈢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⒈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⑴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为一到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为五到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为八到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为十一到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⑵全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与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总体结构比例为1.9:2.9:4.2:1。
⑶全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级岗位总体结构比例如下:
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8:3.2:5,首次聘用按1:3:6的比例掌握;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⑷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应以教师岗位为主体。
⒉管理岗位
⑴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包括二到十级职员岗位。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四级及以上职员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学校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总数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35%,五级和六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2。
⑵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精神,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严格控制比例。今后管理岗位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
⒊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为一到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其中,全校三级及以上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岗位总量的35%左右,二级及以上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岗位总量的5%左右;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三、岗位聘用
㈠组织领导
⒈学校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校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工作。
⒉学校分别成立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各系列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人选,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管理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按干部管理的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⒊各中层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
⒋学校成立岗位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小组,负责岗位聘用工作中的纠纷调解。
㈡任职条件
⒈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⑵具有良好的品行;
⑶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⒉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见相应附件。
㈢聘用程序
聘用程序分为公布岗位、个人申报、资格审查、组织考核、决定聘用。
㈣聘用合同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定岗位聘用合同,实行合约管理。
四、考核
学校按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
五、其他
㈠附属医院、附属中小学的岗位设置管理方案另行制定。
㈡各类各级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对照详见附件
㈢相关要求
⒈岗位聘用是关系到全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工作。
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对应聘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学校不再统一进行审查。如果出现问题,由中层单位有关人员和应聘者本人负责。对于协助、纵容、包庇应聘者不如实填报或谎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⒊各单位和个人在岗位聘用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⑴在岗位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未按规定填报应聘材料,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销其所聘用的岗位级别。
⑵在岗位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用的岗位级别,且三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岗位。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①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②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③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④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组织成员的;
⑤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用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⑥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⑶聘用组织成员借岗位聘用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收受贿赂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撤消其聘用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