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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发表于:校长办公室 点击:

校发〔2013〕208号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2013年9月30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委会第8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吉林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吉 林 大 学

2013年10月23日

附件:

吉林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的精神,以及教育系统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通过对处级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二)学院、附属医院、研究所、中心等业务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三)学校领导(或其他部门、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负责人,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四)承担重要经济管理职责,主管财务工作且具有经费审批权限的副职负责人;

(五)由学校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五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委托,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实施。确因审计力量不足,需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由学校审计部门委托实施。

第六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财务处(经费监管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组成。

第七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并报学校批准,审计部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审计部门按照学校决定以及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的委托进行立项,并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于审计工作实施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的相关说明。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按通知要求,准备好以下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独立核算单位提供任期内账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在财务部门经费账号等信息;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或协议等;

(四)债权、债务情况的明细资料;

(五)资产清查、盘点情况资料;

(六)内部管理制度;

(七)账外收入、支出资料,账外债权、债务资料,账外资产资料;

(八)任期目标责任书;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范围;

(二)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取得的业绩);

(三)任职期间的相关重要经济活动事项,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情况;

(五)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七)审计组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或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在审计组进点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在此基础上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六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审查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或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听取意见,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并事先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向委托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学校领导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的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界定。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做好后续审计;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其他人员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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