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9〕384号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强化优秀学生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学生干部包括校优秀学生干部和院优秀学生干部两个等级。其中,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励金额600元,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3%;院优秀学生干部奖励金额300元,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5%。
第三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本科学生。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均一次性通过,综合成绩排名应在专业前50%(含50%);
(四)在班级或校、院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且连续工作满1年(或1届),热心服务师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合格。
第六条参评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七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处)核定、公布各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指标,在校园网发布评选通知。
(二)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按年级或专业分配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指标,并在学院网站公布。
(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四)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核,并采取材料评审或现场答辩等形式进行评选,根据评选结果提出拟获校优秀学生干部和院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五)拟获优秀学生干部名单经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院应在网站、公示栏等固定场所公示拟获优秀学生干部名单,学生工作部(处)在校内办公网公示各学院拟获优秀学生干部名单,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将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所获奖金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条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取消相应学生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或处理。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校、院优秀学生干部荣誉不可兼得。
第十条非毕业年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在下一学年开学后进行,毕业年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第十一条预科生、专科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校发〔2017〕272号)同时废止。